修车所支出的费用属于直接损失,而车辆受到损坏中断使用期间所产生的替代通费用,如租车费等,则属于间接损失。按照之前的法律规定,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遭受的财产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当事人要求对方赔偿事故所造成的间接损失,很难获得的支持。但是,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对于所产生的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班车属于非经营性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该车辆使用中断,修理期间乘坐者改用了其他替代性方式,产生了相应的替代通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