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共同债务共同偿还,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的法理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条款明确了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即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共同债务有向债权人全部给付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向夫妻双方或任何一方要求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您说的情况,在法律上称为“夫妻共有债务代偿后的追偿权”,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向债权人履行了债务后,有权就超出其应当担负债务的部分向夫妻的另一方追偿。法律依据是《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