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46平米,应当不会被强执。但工资可以保留最基本的生活费,其余部分可以被强执。涉及被执行人房产强制执行的法律,最高先后出台了两个司法解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上述两条规定表达了两层意思,一是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另一个是对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可予以执行。何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根据以下因素界定:
(一)被执行房屋的间数、面积、位置、价格等基本情况;
(二)被执行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
(三)被执行人的社会生存能力。还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规定还明确了严格的条件和操作程序。
首先,人民对已经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人民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只有六个月的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才能强行迁出。
其次,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应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不应强制迁出。这一规定体现了这样一种理念,即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一处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时,人民在执行中可以“以小换大、以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因此,当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唯一住房时,并不能当然地认定该房系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而不予处分,而应该从房屋的基本属性、是否抵押、居住情况以及被执行人的生存能力等方面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