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具体的有关问题请参照《关于成都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根据你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规定来考虑争取。全文如下:为推进我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我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意见》(成办发[1997]71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企业申请破产案由受理并公告后,破产清算期间,由破产清算组按月向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医疗补助费。基本生活费和医疗补助费标准按受理企业破产案公告时当地失业保险金及医疗门诊费标准执行。
二、关于破产企业部分职工申请提前退休问题的处理受理企业破产案并公告后90日,距离《工人退休、退职暂行规定》(国发[1978]104号)的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即: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破产企业清算组同意,报市劳动局审批,可办理提前退休。职工从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后的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对于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可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
第
二、三项规定办理,但不能在此基础上再提前5年退休。
三、关于破产企业原固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问题破产企业原固定职工自谋职业,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安置费的总量按受理企业破产案并公告时成都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控制。职工个人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具体金额,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