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争遗产要求执行遗嘱10多年前,丧夫的A带着儿子找B学电焊。B对A一家照顾有加,两个人一来二去便发展为情人关系。2011年2月,B突患重病,数月后,因病去世。不久,A便拿着一份遗嘱找上B的妻子C,遗嘱上写明:B愿意在其过世后,将名下的一幢3层楼房赠给A。因此,A要求取得价值80万元的遗赠房屋,而C和儿子D对此非常恼火,坚决不同意。A将对方告上了,声称B当初立下的遗嘱并找人进行了公证,应当执行。对此,B的儿子D辩称,父亲的遗嘱将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应属被告的合法财产全部遗赠给原告,侵犯了家人的合法权益。并指责B生前与A长期非法同居,临终前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对方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所立的遗嘱应无效。审理判决遗嘱无效经审理后认为,尽管B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形式上合法,但内容有违社会公序良俗,B的房产归其妻和子女所有;考虑到B病重期间,A长时间照顾和护理,在调解下,C和儿子付给A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