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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和担保物都有时该如何处理

帮助5人 4.7w浏览 匿名 2020-09-25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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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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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关于担保人和担保物都有时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担保人和担保物都有时该如何处理
    1.在保证与债务提供物的担保并存情形,应当先首先实现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抵押权,当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权人,余额部分由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2.在保证与
    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形下,债权人是可以选择向保证人或第三方物保人要求履行其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与第三方提供物保人及债权人、债务人物别约定了各自所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对履行次序、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应该依照约定来办理。
    3.当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时,可以要求对债务人提供的物行使抵押权,也可以要求对第三人提供的物行使抵押权,也可以同时行使。
    4.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供的财产的行使抵押权之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5.当债权人对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行使抵押权的,该第三人不得以债权人未行使对债务人的财产抵押权或未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为由,拒绝以担保物承担担保责任。
    一、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并存
    对于某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身提供的财产抵押担保,又存在由债权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在主债务履行期满,债权人应该实现其担保权。
    根据《担保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债权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保证与债务提供物的担保并存情形,应当先首先实现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抵押权,当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权人,余额部分由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由此可见,在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情形下,保证人承担是一种补充责任。
    二、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范围或者物的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很显然,在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形下,债权人是可以选择向保证人或第三方物保人要求履行其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与第三方提供物保人及债权人、债务人物别约定了各自所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对履行次序、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应该依照约定来办理。
    三、保证人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和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
    1、当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时,可以要求对债务人提供的物行使抵押权,也可以要求对第三人提供的物行使抵押权,也可以同时行使。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5条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尖当承担的份额”。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当一债权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时,如果当事人对两个抵押担保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顺序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主债权、有选择清偿的自由,即两种抵押权地位是平等的,居于同一清偿顺序。
    2、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供的财产的行使抵押权之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该抵押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保证人不得以债权人未对第三人提供的物行使抵押权为中,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3、当债权人对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行使抵押权的,该第三人不得以债权人未行使对债务人的财产抵押权或未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为由,拒绝以担保物承担担保责任。但该第三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以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保证人追偿。
    全文
    12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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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属于物权吗?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属于物权,动产或者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在所有物上设立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隶属于他物权,但是他们的用途是不一样的,设立用益物权之后,一般所有权人可以获得收益,但是设立担保物权,有可能需要履行债务的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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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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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担保与人担保该谁优先
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债权担保最初没有书面规定这两个的优先权的话,担保物的担保优先于担保人,因为担保物相对可靠,更能实现偿还债务。另一种债权担保最初有书面规定这两个的优先权,就要根据当初的规定来执行优先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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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携带非法出版物犯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非法出版物在通常情况下并不涉及到刑事犯罪行为,然而若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则将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予以没收,并对违法行为人施以相应的处罚措施。
具体而言,将没收违规发行的出版物以及违法所得收益,同时对违法行为人课以违法所得金额2倍至10倍的罚款惩罚;
如无违法所得收益,则处以3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者,将由原发证机关勒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1.违反相关规定,发行、散发、附送以及出租包含违反宪法、损害国家利益与主权、违背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等法律法规所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2.发行、散发、附送以及出租国家明文规定查禁的出版物;
3.发行、散发、附送以及出租未经授权、盗版、盗印的出版物;
4.发行、散发、附送以及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以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义出版的非法出版物。
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
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
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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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担保与人担保该谁优先
担保物权具有优先权,但这种“优先”原则适用的条件是在同一“物”上。而当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担保物权时,债权人同时享有两种权利,这两种权利并无冲突,而是平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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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解析:
侵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所述:
1.凡非法采伐、损毁珍稀树木或受全国性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违法者,以及非法购买、运送、加工及销售上述相关植物及其制品的责任人,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罚金的法律责任;
2.若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负担相应罚金。
而所谓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在违反国家相关法规的情况下,非法采伐、损毁珍稀树木或受全国性保护的其他植物,或者非法购买、运送、加工及销售上述相关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
由于环境影响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造成危害时,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建立自然保护区;
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禁止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第九条
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第十条
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野生植物。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检法每一个阶段取保金都什么时候退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所缴纳之款项是否予以退还的问题,我们必须明确,取保候审所需支付的金额的起算标准为人民币一千元整。
而保证金的具体数目则应根据当地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自身的财务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后再行确定。
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时,保证金理应全数退还给当事人。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不同的强制措施。
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时,他们有责任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作为担保。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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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都有哪些?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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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开州区车辆对固定物体的车祸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倘若遭遇了重大的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不幸离世,您需立即采取措施,拨打紧急求救电话以及当地警方的报警热线。
如果在事故中有人被困于车内,还须尽快联系消防部门前来支援,同时确保事故现场得到妥善的保护。
为了能够引起其他司机和行人的注意,务必打开警示闪光灯,并在事故车后方50至100米左右的地方设置反光三角警告标志。
在光线不足的情况下,夜间行车也需要开启示廓灯及后位灯,以增加警示范围。
然而,在移动事故车辆或伤者之前,务必要先对事故现场进行固定,包括事故车辆的位置、伤者倒地的位置、以及相关的痕迹等信息都应进行详细标注。
此外,您可以使用手机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和录像,以便后续调查取证之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一)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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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险了我全责对方是出租车谁担责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纠纷中,若认定肇事者负有完全责任,则受害者有权主张肇事者赔偿其由此导致的所有经济损失。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享有向侵权行为人索要修缮车辆所需费用、车辆内部所承载货物或物件的损失、车辆救援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的权利。
对于运营性质的车辆,受害者还可以请求赔偿在停运期间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而对于非运营性质的车辆,则需赔偿车辆无法正常使用期间的合理交通费用。
如果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全责方必须承担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等与治疗和康复有关的合理费用,以及由于误工而导致的收入减少部分。
如果事故导致受害者伤残,全责方还需要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及残疾赔偿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职务侵占罪的物品价值认定有何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法律领域中,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标淮主要涉及以下几点:
首先,涉案人员需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合法机构中的雇员,这种身份区别于政府机关或公共部门的国家公职人员;
其次,此种行为必须构成对自身职务所赋予的特权和便利的不当使用,即私自占用所在单位的财产;
最后,侵犯财产的性质必须属于非法占有,且被侵占的金额应当达到相当大的程度。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种刑事案件的被告方并不包括单位本身,而是个体性的个人。
当公共部门的官员或公务员出现类似的犯罪行为时,他们将被归类并定罪为贪污罪。
在职务侵占罪的定义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句话的含义主要是指涉案人员通过其在工作岗位上的权力和职责,对所在单位的财务进行管理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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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哪个优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哪个优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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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盗窃物品价值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盗窃物品价值的鉴定办法,主要遵循如下步骤:
首先,若被盗物品持有有效价格证明,则将依据此有效证明进行评估。
如果没有有效的价格证明,或者从价格证明得出的盗窃金额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便应申请相关估价机构对其进行估价;
其次,对于盗窃外币的案件,将以盗窃发生之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所公布的人民币对应于该外币的中间汇率来折合为人民币,以此作为计算依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盗窃金额达一定标准者,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可能被判处罚款;
若盗窃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当盗窃金额达到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可能被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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