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营业税应该由谁来承担
原则上房屋的营业税应由卖方来缴纳,但不排除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另行约定的效力。你们的合同里将营业税的缴纳主体变更为买方,是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该税对外是由卖方向税务机关缴纳,但实际上仍是有买方支付的。
对于新增部分的营业税,按照你们合同对该项的约定,新增部分的营业税应由买卖双方承担,只是没有约定各自承担的比例,对于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多少新增部分金额先由双方协商,一般是各自承担50%,如果协商不成,恐怕只能通过来确定了。但对外缴纳税金的主体仍应是卖方,如果卖方不缴纳,买方的房子也不能过户,合同实际上也无法继续履行。卖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违约。
二手房房屋买卖双方分别负担哪些费用?
买方:
1、契税:销售价或评估价(高者)×
1.5%
2、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平方米)×3元
3、交易印花税:销售价或评估价(高者)×0. 05%
4、产权转移登记费:普通住宅办理不动产证需80元,若有房屋抵押登记另需缴纳80元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相当于原来的他项权证)。
卖方
1、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平方米)×3元
2、交易印花税:销售价或评估价(高者)×0. 05%
3、个人所得税:销售价或评估价(高者)×1%(房改房自用满五年,且是少有生活用房的免征)
4、营业税及附加税:销售价或评估价(高者)×
5.6% (房产证或购买时契税完税证未满五年)
5、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免征;非普通住宅3年内:房屋销售总额×0.5% ,3年至5年:房屋销售总额×0.25%,5年或5年以上:免征。
营业税应税劳务范围的变化是怎么样的?
一个中美合资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主要是节日饰品,而且产品的销售全部运往国外,由于涉及到了出口业务,所以就会出现一些海外佣金或是说服务费用,然而,为了能够打开国际市场以及企业的知名度,加大销售力度,此企业还委托一些国外的媒体进行全面的宣传,因而就与国外的媒体产生了一些广告费用。2008年以前来说,这些广告宣传费用因为是在国外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从费用里进行支出,与营业税并不冲突,可是到了2009年以后,这些宣传费用就要涉及营业税了,这家中美企业要怎么处理呢?
根据新的税费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来看,由于2009年1月1日起就开始了正式的实施,新旧条例进行比较的话,就有了一定方面的变化,从而受到了企业的影响以及改变。如果是在国内,在进行提供劳务或是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以接受劳务单位或是个人的境内资产,改变为提供或是接受条例所规定的劳务单位以及个人在境内的资产,因此,营业税的范围有了很大的扩张,必须要缴纳营业税费,从而接受劳务的企业在产生收入时必须要缴纳营业税费。所以根据企业的规定,提供劳务的企业或是个人如果是在境内的都包含在了营业税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