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损害赔偿制度。婚姻关系中配偶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过错情形的,一方面可能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但另一方面更大的损失和痛苦则是精神上受到的伤害。因此,主流观点认为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应当仅限于物质损害,还应当包括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一采纳了主流观点,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在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就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提出赔偿请求。另外,为解决审判实务中出现的对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纠纷中的范围、标准和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等的认识不统一问题,最高此前出台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在审理离婚损害赔偿过程中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问题,应当适用与此有关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