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一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投资收益种类繁多,具体情形复杂,在审判实践中多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进行区别认定:
(一)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
(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二)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有一方进行,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三)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四)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的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对于其他类型的投资收益,通常会根据此项收益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的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且无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可以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