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可以签房屋倒塌业主不负任何责任的条款吗?
房屋租赁合同应具备条款
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一定租金的合同。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合同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既可以采取口头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的形式。就内容而言,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条款:
(1)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3)租赁用途和租赁期限;
(4)租金和支付方式;
(5)房屋使用和修缮责任;
(6)转租的约定;
(7)租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8)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9)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条件
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依一定的法律事实归于消灭。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租赁合同到期。
2、房屋拆除改建。
3、房屋毁损。
4、房屋闲置。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房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5、承租人死亡。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死亡而且又没有同住的其他人时,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即终止。
6、当事人协商终止。
7、承租人有重大违约行为。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使用房屋。如果承租人严重违反合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1)擅自转租、转让、分租、出借或调换使用承租房屋;
(2)任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受损;
(3)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4)无故拖欠房租达6个月以上。
很显然,只有在进行租房活动的时候,才需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又因为当事人遇到的租房情况都是不同的,这也就导致约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不一样。对于当事人来讲,在具体约定租房合同条款的时候,也要小心注意,毕竟这是与自身利益相关的,要是没有注意到,那么自身利益就会因此遭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