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即质权的效力及于孳息。根据上述规定,质权人能否收取孳息有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权人无权收取质物所产生的孳息,则质权人不能收取质物孳息作为债权的担保;二是,如果当事人对质权人能否收取孳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质权人有权依照本条的规定收取质物所产生的孳息。 质权人依法收取的孳息首先应当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然后充抵主债权的利息和主债权。例如,以母牛作为质物的,如果母牛产仔,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那么当事人可以将牛仔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先充抵牛仔接生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