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在受理阶段裁定驳回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根据驳回的理由作出相应调整。不属于人民主管范围的,应当向有权管理的机关或部门提出申请;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管辖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申请;涉及确认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或者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应当通过诉讼或者其他法定方式解决;涉及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应当通过相应的程序解决纠纷。人民经审查后裁定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有三种选择:一是当事人之间经过自行协商变更协议内容,或者签订新的协议;二是向有关调解组织重新申请调解,变更协议内容或者签订新的调解协议;三是向人民提讼。经调解组织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签订新的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再次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