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发现自己的财产被保全,首先要弄清楚该保全是诉前保全还是诉讼保全,如果是诉前保全,则有可能成为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即被告(保全的被申请人),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如果是在诉讼保全中,发现自己是案外人,被保全的财产属案外人合法拥有的,与诉讼无关,则可向作出保全决定的提出异议,由对异议进行审查,如异议成立应裁定解除保全,异议不成立,由通知驳回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对决定不能上诉。
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保证生效裁判文书顺利执行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经济诉讼案件中,由于当事人一方有可能在诉讼期间转移、藏匿、毁灭财产,另一方为保证案件得以执行,通常会要求进行财产保全。当前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适用了财产保全。所谓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或有争议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使其处于有效监控之下的司法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查封、扣押和冻结。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诉讼请求范围和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诉讼保全申请人不提供担保,可以驳回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并且申请人应当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否则人民应解除财产保全。由上可知财产保全有两种:
1、诉讼保全:是指人民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顺利执行,对当事人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
2、诉前保全:是指诉讼发生前,人民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因错误财产保全造成的后果,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