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注意投资者个人费用扣除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财税[2008]65号文件规定,对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上述标准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假设合伙企业有两个合伙人,则费用扣除标准为:2人×24000元/年=48000元。
假设合伙企业投资者有一个自然人和一个企业法人,则费用扣除标准为24000元。
假设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另外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则本企业费用扣除标准为0元,这是应当特别注意的方面,自然人在某企业领取工薪所得,同时兴办另外的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并不鲜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