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判决执行前应该怎么申请财产保全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2月4日颁布并生效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该规定是新增内容,主要是对于当事人由于诉讼能力的限制未在诉讼前及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而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尚未申请强制执行前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情况时,给债权人及时保护自身权益提供的一个救济机会。但上述程序毕竟是在审判结束后才向提出申请,与诉前保全及诉讼保全的申请条件不同。那么,适用上述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注意哪些事项,越秀区邵巧玲法官作出如下提醒:
第
一,申请此类保全,当事人必须向提交书面申请,因为人民一般不主动依职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第
二,当事人应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且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具有财产给付的内容,即该判决或调解结果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
三,申请保全的范围应当是判决的内容;
第
四,申请保全的时间点必须发生在宣判之后或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尚未进入执行程序之前,因为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
第
五,必须是基于一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行为或者其他原因等紧急情况,可能导致将来生效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第
六,当事人既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提出申请,也可以向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提出申请;
第
七,人民受理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必须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五日内申请强制执行,否则,人民有权依职权裁定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