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提醒大家,由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事诉讼法》原第六十五条已调整为第六十七条,序号变了,但内容没有修改。该条规定了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的条件。根据该条规定,对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在少数情况下司法机关会主动决定采取取保候审,但多数情况下需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近亲属或辩护人主动提出申请,司法机关才会考虑是否采取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