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第
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提起复议也没有提讼。
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只能在作出行政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
二,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主动履行了搬迁义务,则不存在强制执行的问题。结合行政诉讼法解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在被执行人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不予受理。所以,申请主体只有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搬迁义务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可申请强制执行。
只有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时,人民才可以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