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期间,被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期间的工作报酬。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感染的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