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区分注销公司时依法清算和未清算两种情形。如果在当事人后,公司依法成立了清算组,依照公司法等规定进行了清算,则诉讼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当事人可以依照公司清算程序实现自身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则应当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债权人主张的公司债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赔偿的前提是债权债务查证属实。公司注销的直接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的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同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由此可见,自公司注销登记之日起,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消灭,公司也就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就不能再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公司终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4项的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中止诉讼。故而在诉讼程序中公司注销的,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中止诉讼。人民可以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裁定中止诉讼。
1、公司依法清算后注销作为原告的公司注销,若清算报告有对涉案债权归属做出分割的,应按照清算报告记载的权利人继续参加诉讼;若清算报告对涉案债权未做分割的,应由公司的全部股东继续参加诉讼。作为被告的公司在注销前如果依法清算的,股东对已知债务都已处理完毕。但是如果在清算中,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就债务承受问题达成协议后注销的,可以按照协议确定权利义务继受人。实践中即便未做出处理的,公司全部股东会承诺承担全部责任。在清算报告或者其他文件中,公司股东之间就债务分担做出的约定,不能约束权利人。
2、公司未依法清算而注销
(1)原告公司未依法清算而注销处于原告地位的诉讼当事人作为权利主体,在公司注销后,其权利自然归属于公司股东。所以公司股东可以作为权利继受人参与诉讼。
(2)被告公司未依法清算而注销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公司未依法清算”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未经依法清算,制作虚假的清算报告;二是未清算即办理注销,导致无法清算;三是虽未经清算,但股东或第三人承诺承担公司债务。在此三种情形下,义务人的主体及承担责任的形式均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