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自5月1日,企业房屋租赁税率为11,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租金收入(含税)÷(111)×11-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出租5月1日以前取得的房屋,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依照5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增值税额租金收入(含税)÷(15)×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租赁特殊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