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遗嘱人立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以证明。
申办遗嘱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银行存折等。
(三)书写遗嘱的草稿。如果遗嘱人不会书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