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原告对财产进行价值评估,是为原告胜诉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是为了更好地判决,是对原告有利的事情。
2、如果原告不愿申请评估,导致案件无法判决,可能会根据案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评估财产的收费,是评估机构收取的,不是收取的。即使收取,也是代替评估机构收取,最后以评估机构实际收取书多退少补的。具体以评估财产的价值确定收费数额。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100万元以下,按千分之9到千分之15的比例收取评估费。各省还可以在此基础上稍作调整。实际上,评估所一般要比规定的少收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