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在被判处无期徒刑,并不意味着一定是被关押一辈子。无期徒刑,它是通过判决的形式终身剥夺犯罪人的自由的一种仅次于死刑的严厉刑罚。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针对符合条件的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减刑、假释,但是最低执行刑期一般不可少于十三年。
符合一定条件的,即可减刑、假释,一般包含以下几种情况:在执行期间犯罪人认真遵守监规,且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该减刑。针对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悔改表现,没有在犯罪危险的,可以进行假释。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