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国土管理部门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或者法人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三)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四)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