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
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
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
第二审刑事公诉,答辩状一般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最高人民受理的刑事上诉,可以延长两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我在民庭工作,经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首先侵占罪是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审理期限为二十日、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审理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自治区,经最高人民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刑事抗诉案件,刑事上的具体的不太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