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 空闲或房屋坍塌可以参考以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由集体收回;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已经确定使用权的、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使用土地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因撤销,不确定土地使用权。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注销其土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