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103条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果未遵守上述规定,就属于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进行处置、报告。 食品安全法第10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伪造、毁灭食品安全事故有关证据。如果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遵守上述规定,就属于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8条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进行处置、报告,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