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多式联运合同的一方主体,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他是事主,而不是托运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己拥有运输工具,并且直接参加了运输合同的履行。另外一种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己不拥有运输工具或者不经营运输工具,也不直接从事运输活动,而是在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后,又与各运输方式承运人单独签订各区段运输合同,组织其他承运人进行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