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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解释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纠纷与司法救济

帮助5人 4.4w浏览 匿名 2020-09-27 广西河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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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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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纠纷与司法救济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此项规定,也是公司法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重要手段。只有其他股东均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方股东与股东以外的其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才能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和其他第三人。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公司法》没有对于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和程序以及能否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规定,但是《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征求意见稿)针对两个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
    【案例1】
    2002年12月11日,苏州高新(60073
    6. SH)发布对华夏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收购落空的公告。此前的十来天,业内人士都以为苏州高新会成为首家收购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上市公司。未料,刚刚开始的基金公司股权收购战就以上市公司的失败而告终。苏州高新董秘缪凯在接受采访时说:华夏基金管理公司的老股东华夏证券、西南证券优先收购了华泰证券持有的欲转让的华夏基金全部股份。
    华夏基金于1998年3月成立,目前股东为:华夏证券、北京证券、西南证券、华泰证券、兴业证券及中科信。根据我国原《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中国2002年12月发布的《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规定“股东转让出资,应当遵守原《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禁止采用虚报转让价格等欺诈手段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正是《公司法》及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章程规定,使老股东华夏证券和西南证券行使自己的权利,优先收购了股份。
    (1)谁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有人认为,在转让方征求意见时已经表示同意转让的股东,其同意即意味着对购买权的放弃,如果股东在表示同意后又主张优先购买,不仅违反诚实信用,而且对受让人也有失公平,不利于加速流转和维护交易安全。因此认为《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所谓“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中的“其他股东”实际只是指在转让方股东征求意见时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依笔者看来,既然法律规定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且没有明确将权利主体限定为“反对转让的股东”,从维护公司人合性的考虑出发,即使是已经表示过同意转让的股东如果又愿意出资购买,也应肯定其享有优先购买权。
    (2)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和程序
    虽然针对这一问题,《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请求其在确定的期限内答复。请求答复的期限一般不应当少于三十日。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可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负有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对象、价格等主要条件的义务,既可以在股东会上集中征求其他股东同意,又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至少三十日,逾期不答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或者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价格或者其他主要条件低于向其他股东告知的价格条件,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撤销该合同,以维护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当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之后,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3)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
    在股东转让其出资时,学术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对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并无异议。但是对这种优先购买权是否包括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颇具争议。如以下案例所示:
    【案例2】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
    A、
    B、C三股东。A股东持有公司股本的55%,为控股股东,B股东持股40%,C股东持股5%。A股东欲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本全部转让他人。B股东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对其转让的部分股权即公司股本的15%行使优先购买权,达到持有公司股本的55%,取得公司控制权。A股东则认为,优先购买权不能部分行使,其联系的股权受让方之所以同意受让股权,就是为取得公司的控制权,如B股东通过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控制了公司,剩余的40%股权,对方是不会接受转让的。所以,A股东要求B股东或者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对全部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B股东不同意其主张,且也无力收购全部股权。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对于优先购买权是否可以部分行使,有学者持肯定态度。主要理由是:
    首先,《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并未禁止其他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法不禁止即自由;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是可分物,法律允许对其分割,部分转让;再次,从立法本意上看,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的性质,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目的就是说为保证股东可以通过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维护其既得利益。
    笔者不同意以上观点。主要理由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必须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就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和交付期限等主要条款达成协议才能成立。我国《公司法》中规定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在同等条件下”,只有与受让方相同的购买条件才有老股东的优先受让权可言,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意味着只购买转让方股东欲转让股权中的一部分,这无疑与转让方股东与外部受让方之间股权转让合同中的重要约定——标的物数量并不相同。因此,只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部分股权,意味着这种购买是在与原股权转让协议不同的条件下进行的。因此,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前提——“同等条件下”,自然也就当然不存在所谓部分优先购买权。
    更重要的是,在多数情况下,受让方之所以愿意购买转让方股东的股权,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希望能取得公司的控股权。当股权转让的标的物已经变为随特定比例股权而存在的公司控制权时,标的物也就具有不可分的性质。如果允许其他老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受让方往往会因控股比例的丧失而不愿受让余下的股权,这样以来,必然结果是控股股东的股权没有全部转让出去的可能,这显然不利于资本的流动,不利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与股权转让自由的原则相悖。笔者认为,其他股东的否决权和优先购买权本身就是维护老股东利益的充分体现,维护老股东既得利益、维持公司人合性没有必要再以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表现,过分保护老股东将使股权转让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
    值得欣喜的是,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导致非股东因份额减少而放弃购买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要求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受让全部拟转让股权,其拒绝受让全部股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多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原公司法没有对多个原有股东同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应如何解决做出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首先由股东自己协商,达成一致的,按其协商确定的比例购买;协商不成的,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因为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股权结构可能会发生很大变化,不同于公司成立之初的情形,按照转让时的出资比例购买,准确地反映了当时各股东之间的关系,是符合实际需要的。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特点:
    (1)优先受让权是法律赋予除拟转让股东外的其他全体老股东的一项权利,无需主张亦可享有,同时可以经明示或默示放弃。明示放弃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声明的方式进行;在以下情况下视为默示放弃:在拟转让出资股东向其通告了股权对外转让的主要条件后,规定期限内未做答复或未做有效答复。
    (2)优先受让权的行使以拟转让股东通告对外转让的主要条件为前提,包括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
    (3)此处的同等条件并非绝对的相同,只需价格、履行期限等主要要件相同即可。
    (4)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并非只可行使一次,相反,优先受让权的行使或者说出让出资股东的通告义务是动态的。如出让条件发生变化,仍需再次通知,在变化后,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仍然享有优先受让权。
    全文
    6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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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何救济?
股东优先购买权可以向法院起诉来救济自身权利。当然了,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事情,要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的话,就必然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按照我们国家《公司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应当在三十天之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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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有限公司法人和股东的责任承担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法定代表人为特定法人机构的代表人物,他们代表法人展开各类民事活动,一旦担任了法人代表职务,其自然人身份便会被法人吸收,因此,从此往后,其以法人代表名义实施的一切民事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均应由法人承担。
然而,如果其行使的是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那么由此产生的责任将由其自身承担;
若法人代表在行使代表权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存在过失,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模式下,股东仅需按照其出资额度为限对公司负责,而公司则需要以其全部资产作为公司债务的总体担保。
换言之,当有限责任公司面临债务清偿问题时,其主要依靠的是公司的自有资产进行偿还,即使公司的资产无法满足债务需求导致破产,公司的债权人也无权要求股东以个人财产来清偿公司的债务。
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在清偿债务时可能会动用到股东的出资,但是此时股东的出资已经归属于公司所有,而非股东个人所有。
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是一个独立于股东之外的实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经济纠纷暴力抢车算抢劫罪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到经济纠纷过程中的抢夺车辆行为,都可能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抢劫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施掠夺他人合法财产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采用暴力手段、威胁恐吓以及其他违法手段,如入室抢劫、因抢劫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持有枪支进行抢劫等情况,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即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
而对于那些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抢劫案件,例如涉及到入室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持枪抢劫等情况,则会被判处更为严重的刑罚,包括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并且还需要缴纳罚金或者没收其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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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救济的方式是什么?
股东优先购买权救济的方式是:根据登记对抗主义的规则来对抗。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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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严禁子公司向母公司反向持股基于什么考量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规则要求,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下的控股子公司,均不得收购或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权益。
若有出现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由于要进行公司合并、或者因行使质权等因素而间接持有了上市公司的股份,那么这些控股子公司将无法行使其所持有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并且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对相关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妥善处理。
母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行为,会导致公司资本被重复计算和虚假增加,这可能会对公司的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潜在的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二者的性质不尽相同。
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履行一方基于先履行一方未能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债务时所拥有的抗辩权;
而不安抗辩权则是指先履行一方在认为后履行一方将会无法履约或者没有能力履行债务的情形下,所享有阻止其相应债务履行的权利。
其次,从表现形式来看,在先履行抗辩权得以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必须同时存在债务负担,并且这两种债务之间需要建立起对等的关系。
只有在此基础上,当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履行出现违约现象时,后履行一方才有权利拒绝对方提出的相应履行请求。
然而,在不安抗辩权得以行使的情况下,尽管当事人双方同样需要承担债务,但是法律并未强制规定双方所负担的债务必须具备对等性的特征。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先履行一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其目的并非仅限于对抗后履行一方的不履行行为,因此抗辩理由与后履行一方的行为之间未必会呈现出直接的对应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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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救济方式是什么?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救济方式是协商处理、或者起诉到法院来判决处理,具体情况下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时间是知道该股权转让之日的20日内,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购买的不适用于优先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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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能否申请假释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涉及到危险驾驶行为的犯罪将面临着严重的法律后果,其中包括无法申请假释的困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对于被法院依法判决刑事责任的罪犯,无论是有期徒刑的轻刑或重刑,还是无期徒刑的终身监禁,只要其在服刑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展现出明显的悔过自新之意,且经评估确认其已不再具有再次犯罪的风险,那么便可获得假释的机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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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认股权是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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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如何救济?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侵犯的可以向出租人请求损害赔偿。其实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侵犯的救济方式只有一种,即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除此之外,承租人不能主张出租人和第三人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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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股权融资计算方法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股权融资的具体计算方式需视具体的融资方式而定,倘若采用的是质押融资模式,则融资的金额需由质押权人与出质人共同商议决定;
若选择的是股权转让方式,则需与受让方共同协商确定。
首先,假设有新的股东对投资人进行增资扩股,他将50万资金注入公司,此时公司的总价值应为150万(即原有股东持有的100万加上新股东注入的50万)。
因此,新股东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应为33.33%(即50万除以150万)。
在增资完成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可设定为150万元(即原有股东以其净资产增资20万,新股东则以现金形式增资50万),亦或将注册资本增加至120万(即原有股东以其净资产增资80万,新股东则以现金形式增资40万)。
在此过程中,新股东投入的50万资金中,40万将作为注册资本,剩余的10万则计入溢价部分。
其次,假设新股东选择向原有股东购买股份,即他的50万资金并未注入公司,而是直接支付给了原有股东,那么他将拥有公司50%的股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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