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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包括哪些

帮助5人 4.6w浏览 匿名 2020-09-27 云南红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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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合同发生纠纷,有的是因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的争议;有的是因合同变更发生的争议;还有的是因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便于查明案情,便于在必要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等紧急措施,以利于合同纠纷的正确解决。
    司法实践中,如何确认合同履行地是比较复杂的问题。一般地说,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交接的地点。合同的种类不同,合同履行地也不同。根据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8条)
    2、确定购销合同的履行地,应依照下列规定(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9条)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的管辖。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0条)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1条)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2条)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给保险人,保险人对于投保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害或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或支付一定金额的合同。因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是指投保人或者保险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根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有资格充当保险人的,只限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他专业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都有管辖权。
    保险标的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指向的对象,如财产、人身健康或生命等。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管辖(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5条)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写明在一定的时间地点由本人或者指定他人按照票面所载文义,向执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分为本票、汇票和支票三种。所谓票据纠纷,是指出票人或付款人与执票人之间因票据承兑等发生的争议。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票据支付地,即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如果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则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原告可以任选其中一个人民。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运输合同纠纷,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在履行运输合同中发生的权利义务争议。例如,因托运的货物被损坏、丢失引起的纠纷;旅客因乘坐运输工具时人身受到伤害引起的纠纷等等。对这类纠纷,运输始发地(即客运或货运合同规定的出发地点)目的地(合同约定的客运、货运最终到达地)被告住所地等三地人民都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的有关规定,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管辖(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0条)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害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既可以向侵权行为地人民,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根据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讼的,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都有管辖权(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9条)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只要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侵权结果地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民依法享有诉讼管辖权。
    与合同案件的法定管辖只会限于某一个或几个特定的不同,有些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结果地可以特别广泛。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不正当竞争者的一个违法广告可能在全国市场上给同行业者的市场销售带来影响。其同行可以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任何一个地方市场上产生的损失请求损害赔偿,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地将不限于某一地或某几个地方,而是国内任何一个地方市场,其所在地都有管辖权。知识产权以及网络侵权诉讼等也有同样的特点。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是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例如,火车相撞、脱轨;汽车倾覆,撞击了其他车辆、人员;轮船相撞、沉没;航空器坠毁;因排油、抛物造成环境污染和人身伤亡等。因这些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法律规定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即事故发生后,车辆第一个停靠站)船舶最先到达地(事故发生后,船舶第一个停靠港或者沉没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即飞机、飞艇、卫星等最先降落地或者因事故而坠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都有权管辖。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其他海损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除碰撞以外发生的触礁、触岸、搁浅、浪损、失火、爆炸、沉没、失踪等事故。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造成财产、人身损害,原告追索损害赔偿的诉讼,以下四个地方的人民都有管辖权:其
    一,碰撞发生地,即船舶碰撞的侵权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其
    二,碰撞船舶最初到达地,即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受害船舶最先到达的港口所在地。其
    三,加害船舶被扣留地,即加害船舶实施侵权行为后继续航行,后被有关机关扣留的具体地点。其
    四,被告住所地,一般是加害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即该船舶进行登记,获得航行权的具体港口。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的船舶及所载的货物或者人员给予援救。实施救助的外力量,可能是从事救助的专业单位,也可能是邻近或者经过的船舶。救助活动完成后,实施救助的一方有权要求被救助的一方给付一定报酬,这就是海难救助费用。法律规定,因追索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救助地(即实施救助行为或者救助结果发生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即被救助船舶经营救脱离险情后,最初到达地)人民都有管辖权。
    (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管辖。
    共同海损,是指海上运输中,船舶以及所载的货物遭遇海难等意外事故时,为了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特殊的物质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例如,为灭火而引海水入舱;为避免全船覆没而将全部或部分货物抛进大海;为进行船舶紧急修理而自动搁浅等。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经过清算,由有关各方按比例分担。如果共同海损的全体受益人对共同海损的构成与否及分担比例等问题发生争议而诉诸,这就是共同海损诉讼。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都有管辖权。船舶最先到达地,是对遇难船舶采取挽救措施,继续航行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所在地。航程终止地,是发生共同海损船舶的航程终点。共同海损理算地,是处理共同海损损失,理算共同海损费用的工作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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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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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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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 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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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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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是什么?
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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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重大误解。这种情况是由于认知上的失误而导致的行为;
(二)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行为表现为其结果明显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此类行为需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首先,该行为必须属于有偿性质;
其次,行为的内容必须明显地显示出不公平性;
最后,受害者在做出决定时必须处于紧急、轻率或缺乏经验的状态;
(三)乘人之危。当一方当事人利用另一方所处的困境,以获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强迫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严重损害对方权益的行为,可以被视为乘人之危;
(四)欺诈和胁迫。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向对方传递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诱导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意识表示,那么这种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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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退回检察院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已送达至法院的诉讼案件有可能会被原路退回检察院。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人民法院在收到公诉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后,需对相关案件进行认真的审查。若经审查发现此案并不属于该法院管辖权范围内,那么应依法将案件退回给检察机关;另一方面,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并未到庭,同样需要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三)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但是,对人民检察院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二十四章的规定作出处理;
(四)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以内补送;
(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中院管辖的一民事案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级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案件涵盖了多个领域和层次,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在民事诉讼方面,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以下三类案件:
(1)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力的案件;
(2)对所在地区产生重要影响的案件;以及(3)经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所谓“重大国际影响力”的案件,通常是指争议标的额巨大、案情错综复杂或者涉及到大量居住在海外的当事人的涉外案件。而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则主要包括涉及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海事及海商案件等。
其次,在刑事诉讼方面,中级人民法院也承担着一部分一审案件的审理工作,具体包括:(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以及(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法院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层级,其上级单位为高级人民法院,并分布于除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外的所有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以及直辖市内的各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包括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案件。
此外,中级人民法院还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等部门,必要时可增设其他审判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意见》第七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劳务派遣合同单方面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特定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同劳务派遣单位协商达成共识后,可选择解除双方所签署的劳动合同。
(2)当劳务派遣单位未能按照劳动合同中所明确约定的内容,提供应有的劳动保护措施或劳动条件时,被派遣劳动者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务派遣单位如不能及时且足额地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同样会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务派遣单位若未能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则被派遣劳动者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务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若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那么被派遣劳动者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6)劳务派遣单位如果采用欺骗、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得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此时被派遣劳动者同样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7)劳务派遣单位如试图通过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排除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那么被派遣劳动者同样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8)劳务派遣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若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该劳动合同无效,那么被派遣劳动者同样有权解除劳动合同。(9)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对于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特殊情况,也应当予以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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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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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合同自动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涉及到“解除合同”事项时,其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1.若发生无法预见且不可避免的因素(即不可抗力),从而导致合同目的难以达成或完全失去实现可能的话;
2.在合同约定的履约期限即将到期之际,如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明示或通过自身行为表示将不再履行主要债务义务;
3.如果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告之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该项义务;
4.如果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了其他可能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在满足上述法定解除权条件的情况下,解除权人有权直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关系,而无须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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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特殊地域管辖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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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特殊地域管辖如何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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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合同约定当地法院管辖有效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合同的签署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进行约定,将合同签署地的法院列为该合同纠纷案的专属管辖法院。这是基于当事人自愿构建的一种法律关系,是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在此基础上,当事人还可根据自身权益最大化原则,通过签署书面协议的方式,依法自由选取与相关纠纷具有实际关联性的地点——诸如:合同签名地、原告日常居住地或标的物所在地区域内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但需注意的是,此项选择必须遵循我国关于各级法院管辖权以及专属管辖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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