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人民已受理该纠纷;
(3)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4)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