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为什么要对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作出限制问题解答如下, 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从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上来讲,我们的制度设计应当是让更多的普通公民有机会成为人民陪审员。二是即使一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审的案件数量不多,但一直在一个担任人民陪审员,可能和法官形成过密的人际关系,不利于对的监督制约,也容易给当事人造成人民陪审员就是编外法官的印象。三是目前有的地方“驻庭审判”“业余法官”的问题比较突出,虽然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每年参审案件数量上限作了规定,但实践中各地案件总量不同,确定的参审数上限也会不尽相同,有的可能绝对数量较大。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并限制连任,有利于更好地解决个别人民陪审员长期在参审大量案件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