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管理区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企业是必要的,不可能做到“全能”,但禁止物业服务企业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违反了上述规定。《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应予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此,就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行为,业务可以请求人民确认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