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居住权执行难名词解释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司法实践居住权纠纷案件存在以下四个难点:
一、查清事实困难。原告经常诉称曾经居住在系争房屋内,但对于家庭内部的实际居住情况通常没有直接证据提供,需要基层组织出具证明,而居委会因为不愿介入家庭纠纷,往往拒绝出具;有时又因双方当事人陈述不同,居委会出具前后矛盾的证明,导致认定居住权的关键事实难以查清。
二、牵涉法律关系复杂。在房屋买卖合同、动迁款分配等纠纷中,当事人常常以居住权为由,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或确认合同无效,导致案件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审理难度加大。
三、法律依据不明晰。法律、法规虽对“同住人”进行界定,但同住人并不必然享有居住权;其他非同住人是否享有居住权,目前也没有具体规定,使得判断居住权的标准不尽统
一,审理案件结果弹性较大。
四、审执兼顾难。部分当事人经判决确认享有居住权,但由于涉案房屋系公房,居住人口众多,实际无法入住生活;若采取支付折价款的方式进行补偿,又因当事人经济困难无力履行,难以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