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4条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确定”。
确定罚金刑时考虑的因素有以下几个:
1.违法所得;
2.非法经营数额;
3.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4.社会危害性;
5.其他。
而确定罚金数额有两种计算方式:
1.违法所得为基数,1倍以上5倍以下;
2.非法经营数额为基数,50%以上1倍以下。
由此可见,该解释给予法官不同的计算方式及依据,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