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违反劳动纪律被企业除名的职工,和由于受刑事处分等原因被企业开除的职工,在工龄计算办法上有严格区别。劳动部在1994年发布的劳办发(1994)376号文中有明确规定:“由于违反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职工受开除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由此可见,开除和除名有本质的区别,开除是单位对职工的最高行政处分,如果行为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还要给予刑事处分。按照现行规定,他们的工龄只能从再次参加工作或刑满释放参加工作后重新计算,以前的工龄包括军龄都一律取消。
除名不是行政处分。而是单位内部管理职工的必备手续,仅仅是把由于一般原因不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的名字,从职工名册中除去;对自动离职的职工,单位同样会把他们的名字从职工名册中除去。
所以,对于因违反劳动纪律被单位除名的职工和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办法应该是一致的,即:如果他们被单位除名之前没有受过开除处分,被除名前的工龄,可以和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缴费年限)。如果在被单位除名前曾经受过开除处分,他们的工龄(缴费年限)就只能从受开除处分或刑满释放再次参加工作后重新计算。
企业对职工实行开除处分或除名处理后,要及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报告,以便能正确地计缴各项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