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物业公司只能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使用物业管理用房,非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根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