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持股即持股人是名义股东,投资人是隐名股东,这是公司法允许的。名义持股关系是个受托代理关系,其最终民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但受托人未尽受托义务,则要承担相关责任。 委托持股协议来行使权利的股东,其股东地位和权利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委托持股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登记公示的效力。如果出现受托人将委托人的股权有偿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委托人不能主张善意第三人返还。受托股东的债权人主张执行受托股东的股权,委托人不能以委托持股协议对抗受托人的债权人。 受托人的继承人能否将受托财产继承,如果受托人或委托人破产,受托财产是否作为破产财产,都没有法律相关的规定,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委托人的股东权利就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