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讼的必经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这意味着仲裁部门一纸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即堵死了劳动者获得司法救济的最终渠道。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决了这个制度设计上的弊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