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调解:
1、民事诉讼中:
(1)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均可以进行调解;
(2)对离婚案件,人民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2、刑事诉讼中: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3)对公诉案件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
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二)、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1、民事诉讼中: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2、刑事诉讼中: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
1、民事诉讼中:
(1)被告所在地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规定;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2、刑事诉讼中:
(1)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审判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四)管辖权的转移
1、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可以把本院管辖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2、刑事诉讼中: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人民管辖。
(五)审判组织的人数
1、民事诉讼中:人民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
2、刑事诉讼中:人民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除了须是单数外,还要求:对于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中级人民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组成,高级人民、最高人民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至七人组成;对于
第二审案件,合议庭应由三至五人组成。
(六)回避申请的决定权
1、民事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2、刑事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七)公开审理的情形
1、民事诉讼中: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2、刑事诉讼中: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2)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3)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八)申请恢复诉讼期间的时间
1、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2、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八)申请恢复诉讼期间的时间
1、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2、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九)近亲属的范围
1、民事法律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刑事诉讼中: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行政诉讼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十)立案以及向被告人送达书副本的期间
1、民事诉讼中:人民应当自收到状或口头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人。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人民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2)自诉案件:人民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但法律及有关文件没有规定向被告人送达书副本的时间。
(十
一)是否准许撤诉
1、民事诉讼中: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的,人民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
(2)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