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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流程

帮助5人 4.3w浏览 匿名 2020-09-28 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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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讼并经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提讼并经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全文
    10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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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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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认定书复核
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适用程序错误或责任划分不公的,可及时申请复核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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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刑事诉讼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刑事诉讼程序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一系列完备且严谨的流程来完成的:
首先,立案环节即对各项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的事件进行评估,坚决提出并决定是否将其作为刑事案件移交至检察机构或法院展开进一步的诉讼行为;
其次,侦查过程则是由具有特定司法权力的机关履行职责,其目的在于采集、确认、验明各种犯罪行为和逮捕犯罪嫌疑人,这其中包含了一系列专门的调查工作及相关的强制性措施;接下来,起诉有两种形式,既可以由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也可以由受害者及其亲属通过提起自诉来行使这一权利;
再者,审判过程是在遵循既定的权限和法律程序下,针对已向其提交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深入审查和公正裁判的诉讼行为;
最后,执行环节主要是由各级刑事执行机关通过实际行动去实现已生效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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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绩效考核为由扣工资合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公司扣发员工绩效工资的做法无疑是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正式建立起劳动雇佣关系之后,用人单位就有责任确保不得滥用权力或者采取任何非法手段对员工进行惩罚性的罚款。
换言之,任何企业通过制定罚款数量条款来实施对员工绩效工资的扣除都是不被允许的,此种行为无疑属于违法范畴之内。
那么,公司延迟发放工资是否同样构成违法?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实践中,每个企业都需要严格遵守当地关于工资发放时间的相关法规政策,绝不可延误或拖欠员工的薪资。
倘若用人单位出于无法抗辩的理由而未能按时发出工资,那么员工有权向上次级的劳动监管部门申请投诉处理。
当然,如果公司能够及时地提供合适且合规的解释,员工也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理解,给予足够的宽限期等待。
但是,如果在超过约定发放日期后仍未收到工资,就必须尽快做出投诉动作。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处于劳动雇佣关系中的工资收入应该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事先约定的日期准时发放。
当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时,则需在此前最近的工作日期之前发放工资。
同时,企业还应保证工资至少每月经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一次;若采用周、日、小时工资制度,企业还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工资计算并按时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银行解押卖房的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1.商标权利的终止具备时间上的溯及力。
在收到商标局宣布注册商标为无效的通知后,该品牌的专有权会自动被视为自始就从未产生过。
2.已经执行或实施的裁判、命令、协议,无论生效还是履行,除非有例外情况,否则原则上保持原样,不发生时间上的溯及力变化。
对于在商标宣告无效之前,由人民法院做出并已经得到执行的关于商标侵权事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相关处理决定,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约,也同样如此。
然而,若商标注册人故意引起他人损失的,其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当涉及到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款、商标使用权等费用未偿还问题,如不返还可能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则应全额或部分退还。
3.1年过渡期。
自商标被宣布无效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不会承认与该商标相似或者相近的其他商标注册申请。
宣告无效的商标可向所属地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在进行复审程序中,申请人需提供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的简介材料、企业所取得的荣誉奖项证明、商标所属公司及其相关使用状况佐证文件、企业过去三年的广告营销成本及财务报告,以及企业销售产品的外观实物样品及其复印件。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新三板股份转让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新三板企业股权转让的规定,其实际操作流程如下:
1.若股东欲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转手,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在依法设立并获得许可的证券交易场所以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实施;
2.对于记名股票而言,股东有权利通过背书形式进行转让;
3.在成功完成股份转让之后,转让方所在的公司有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取得股份的受让人的身份信息(姓名以及地址)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之中;
4.无记名股票的情况下,则是由股东直接将股票交予受让人即可,其法律效力等同于股票背书转让。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我国相关法律框架内,并且股东转让股份的行为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和监管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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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事故认定书复核
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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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刑事上诉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刑事案件的上诉过程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
首先,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选择以书面形式或口头方式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
其次,原审人民法院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包含相关案件卷宗及证据在内的上诉申请书以及副本转移至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也需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对方当事人发送上诉状副本。
在此基础上,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一审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方位的审查与评估。
整个过程还包含了庭前准备、开庭审理、查实事实真相、辩护陈述以及最终做出判决等环节。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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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领取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建筑物动迁补偿面积的计算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所规定,其明确指出了房屋拆迁补偿的面积应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进行计算,而该房屋的建筑面积由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记载的数据为准。
若在拆迁过程中出现当事人质疑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差异时,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来对实地测量的面积予以认定。
以下向您详细介绍具体的计算方法:
1、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基础
(1)货币形式的房屋拆迁补偿等于合法所有房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者是经过评估得出的特定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额等于合法所有房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者是经过评估得出的特定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减去被拆迁者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值
2、房屋拆迁安置费用的计算标准(被拆迁者或租赁方)房屋拆迁安置费用=搬迁补助费用+未提供周转住房条件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用+超过度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受停产、歇业影响的非住宅房屋损失赔偿费注意事项:
(1)若拆迁方已提前提供周转用房且拆迁房屋被用于住户居住,那么公式的第二项补助费用将变为零;
(2)若拆迁的房屋属于住宅性质,则公式的第四项赔偿费用也将变为零。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
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代为偿车险理赔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汽车保险代位求偿的详细操作步骤和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在保险车辆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损失,且该损失本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发出一份"车辆损失要求赔偿通知书"。
接下来,若第三方未能履行赔偿义务,被保险人需向保险人递交一份全称为"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以及相关的单据文件,同时签署一份"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以明确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力转交给保险公司。
紧接着,依据保险合约的规定,保险人将会对赔付款项进行细化的计算,并支付相应的赔款。
至此,保险人赔偿完毕之后,业务处理部门会进行相应的结案登记,记录中将要特别标注出这是一起"代位赔偿案件"。
随后,专门负责这项事务的相关部门将组织开展对第三方的追偿行动。
在经历了代位赔偿的过程之后,追回来的款项将用于抵消相应的赔款金额。
此处值得一提的是,当保险人从第三方追偿所得的款项超过原本的保险赔偿金额时,超过部分将会退还给被保险人。
法律依据:
《海商法》第252条即明确: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法》第45条第1款(修改前的《保险法》第44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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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复核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复核请求:事实和理由:综上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 认字【 】第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故请求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此致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人: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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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对处罚不服是要先执行还是可以直接行政复议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行政拘留程序与相关事项,一般情况下,此类处罚往往具备先行执行的特点,即便被处罚对象已经发起了行政复议申请,仍旧不会影响到行政拘留执行的正常进行。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得知,行政拘留作为一种严肃且有力的行政处罚方式,其裁决权力仅限于县级以上的公安部门,并有相应的期限设定,为自实施之日起连续达至1日至15日之间。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有着明显区别,前者主要针对的是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员,后者则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事先采取的临时性人身自由剥夺的刑事强制措施。
另一方面,与司法拘留对比,行政拘留侧重于处理妨碍民事、行政诉讼程序行为的人,司法拘留则是人民法院依照相应法律的规定,对这种破坏诉讼法序的人采用的临时性的人身自由剥夺手段;
至于行政扣留,这仅仅是行政机关运用暂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而已。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行政拘留和拘役虽然都涉及人身自由的问题,但实质内容上有着严格区分,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对于触犯刑法的人员给予的法定刑罚之一。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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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三人,申请人因不服于2010年6月4日收到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现申请复核.复核请求:事实和理由.故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本次交通事故责任由第三人负全责,申请人×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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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离婚预约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正当防卫行为时导致他人死亡并不构成犯罪,因此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然而,如果是因防卫行为而过当导致他人死亡,则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负担刑事责任。
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量刑层面得到减轻或豁免。
正当防卫被视为一种有效的违法阻却理由,但其在刑法中仅设置了单一的规定条款,且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存在相当程度的分歧。
为了实现合法适用于正当防卫措施的一致性原则,我国于2020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联手推出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期达成标准化和规范化。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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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何申请复核
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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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公司上市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进行上市交易的行为,在启动之前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严格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然而在实践中,鉴于证监会工作量巨大,也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证监会会依据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将部分核准权授予给股票交易所来行使以完成对公司股票上市申请的审查。
当股份制有限公司正式向证监会递交股票上市交易的申请时,需要提供一系列完备的文件资料。
首先是《上市报告书》,该报告需详细阐述公司基本情况、经营理念、发展战略等方面内容;
其次,是经过持有足够表决权股东投票通过的《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以展示公司内部对于股票上市方案的一致认可;第三项资料则为公司的基本规章制度,即《公司章程》;紧接着便是由政府机关颁发的《公司营业执照》,用以证明公司的合法身份与地位;
最后五项资料分别包括公司过去三年或者自设立之日起至今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经过独立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书》、
最后一份则是公司上市前发布的
最后一期招股说明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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