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炸药威逼单位领导帮忙被告人A为了让单位领导帮其妻办理工作手续,于2009年9月17日上午,与另一被告人其好友B同,将购买的炸药和雷管运至单位领导的住处门口,以引爆炸药为由恐吓和威逼单位领导帮忙。其领导遂报案,A和张某被抓获归案。非法携带弹药罪怎么认定河南省登封市人民经审理认为,被告人A、张某非法携带弹药,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被告人A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大,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但鉴于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悔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因此可对其判处缓刑。2010年8月4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以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A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