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规定,农民也可以将自己的承包地进行转包或出租给外地人的。
但是,《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的人享有优先承包或承租的权利。
另外,农户将自己的承包地进行转包、出租、转让的除了流转的期限不能超过原来的承包期限外,还要必须依照《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签订转包合同后,报村委会备案。这样的转包才会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法律才会保护。《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如下(原文):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