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原丈夫代表原全家成员承包的集体山林,原妻子和由其抚养的女儿是否有权取得经营管理权呢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日前审结了该起发生在已离异夫妻之间的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判决原妻子取得了部分山林承包的经营管理权。 2008年9月,宁陕县的A(化名)与原丈夫B(化名)协议离婚,女儿随A生活。之后,A和女儿的户口一直未迁出。当年10月,在全县进行的林权改制时,B代表包括A和女儿在内的原全家6口成员,按每人38亩的面积,与村组签订林地承包合同,承包集体山林228亩。A得知后,多次找B协商,要求将自己和女儿名下的76亩山林划出由自己经营管理,终无结果。无奈之下,A向宁陕提讼。庭审中,经法庭调解,双方就分割的山林四界达成一致,但B要求A书面保证不再分割夫妻财产,遭到A拒绝,B亦拒绝在调解笔录上签字。 宁陕审理后认为,B代表原全家成员取得的山林承包经营权,应属于全体成员的共同财产,夫妻虽然离婚,一方仍有权按其抚养的人数予以分割。双方在庭审中就林地分割的四界达成一致,予以支持。据此,一审判决A按照庭审协商的四界,取得山林承包经营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