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望子女受阻能变更子女抚养权吗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对方拒不履行已生效的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不让你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你可向申请强制执行。你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要求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如果对方长期不许你探望孩子,剥夺了你的探望权,其行为严重违法,也严重危害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向要求变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
二、如何变更子女抚养权
孩子抚养的变更,有两种形式:
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意思是说夫妻之间可以私下协商,然后请求予以变更;
二是一方以方式要求变更。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
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
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
另外,依据法律规定,变更抚养权、监护权的诉讼(变更之诉)管辖为: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