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所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于共有的房屋进行分割的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该分割约定是写在离婚协议中,在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整个离婚协议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其中的房屋分割约定也是没有生效的,只有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以后,离婚协议才生效。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最终一方选择诉讼离婚的话,该分割约定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依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