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是从事交通活动的基础设施,具有供公众使用的公共属性。然而,实践中有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和方便,占用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在道路上摆摊设点进行经营活动,有的违章停放车辆,妨碍道路通行,使道路的效能得不到正常的发挥,降低了道路的通行能力和车辆的行驶速度,直接影响道路的交通安全。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也就是说没有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道路上摆摊设点、停放车辆,进行商品展销、举办体育竞赛,也不得在道路上从事晒粮、放牧、堆放物品、倾倒拉圾、挖沟引水或者福利募捐、义诊义卖、咨询宣传等非交通活动。 该内容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体现,如公路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