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公司工人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限定,公司单位的工人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薪水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工人反映,工人结婚时两方不在一地工作,工人的直系亲属丧命时需要工人本人到外省料理丧事的,由于无路程假,给工人带来了一些事实上困难。经研究,现对工人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工人本人结婚或工人的直系亲属(爸妈、另一半和娃儿)丧命时,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主管准许,酌情予以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工人结婚时两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工人在外省的直系亲属丧命时需要工人本人去外省料理丧事的,都能够根据路程远近,另予以路程假。
三、在准许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人的薪水照发。路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人自理。
四、以上限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198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