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公安机关在正常情况下不应该先拘留。对于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案件,如果经估价,财物损失达五千元以上的,就属于刑事案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刑事立案,并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如果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就属于治安行政案件,应由公安机关行政立案,并可处予行政拘留的处罚。因此,在被损坏财物的估价报告没有作出之前,不能确定是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例,就不能进行相应的立案,也就无法对当事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处予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