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债权债务诉讼时效为2年。 诉讼时效的确定规则是:首先要看借条是否约定还款日期或借款时长。如有约定还款,则从约定还款期限届满或者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如没有约定,则从借款之日起计算。 经过2年的诉讼时效后,债权人将失去胜诉权,但债权仍然存在。通俗地说,对方仍然欠债权人钱,但债权人告的话,只要对方主张已过诉讼时效,就不再保护债权人的债权。 如果在诉讼时效之内,债权人主张权利,或者债务人表示愿意归还的,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通俗地说,在这2年当中,只要债权人向、或者向对方催要欠款;或者对方主动表示即将归还欠款,或者请求延期归还等等,诉讼时效就中断了,2年的时效重新计算。 《民法通则》规定: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